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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二、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更名为日水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Shanghai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Shanghai Branch)继承。核准本冈真(Makoto Motooka)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0-23楼,营运资金为14 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 10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Tianjin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Tianjin Branch)继承。核准山内一英(Kazuhide Yamauchi)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21层2110号,营运资金为4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 2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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