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蒙古阿诺德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6]47号)
蒙古阿诺德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董事长嗯·达瓦阿(Nyamaa Davaa)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兹批准你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蒙古阿诺德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为:ANOD Bank Co.Ltd.Beijing Representatlve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