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4.特别规定。

  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发放单位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贷款发放单位提调整建议并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后,按照本指引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

  (五)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的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联社和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联社或银行。县联社或银行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首月2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试行月报制度,实现逐月监测、按季考核。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订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六)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

  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在2007年1月31日前报当地银监局核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