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机构。
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组织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组织实施。县联社和银行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县联社和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须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级合作金融机构最终认定。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须经其认定的大额贷款金额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指引的规定限额。
(四)认定程序。
1.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据此直接按照本指引确定初分结果。
2.复审。
贷款发放单位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
3.确定分类结果。
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县联社和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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