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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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