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大管理的技术含量,更新手段,进一步提高防控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快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加强对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及关键岗位的控制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有效防范盗窃、抢劫及涉枪案件。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解剖每一个制度的操作环节,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逐条落实银监会提出的案件防范要求,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对内部防控进行评价。
四是加强与司法部门间的交流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银行业案件查防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建立通畅的案件、线索移送渠道,互通工作信息,共同研究,制定打击和防范银行业案件的措施,形成高效、快捷的协作机制,增强应对金融犯罪和查办案件的合力,有效遏制和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发生。
五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银行业自身的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结合单位实际,落实好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构筑案件防范的坚实屏障。
六是落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200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要继续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顺畅运转,并进一步明确责任。对各级分支机构要继续落实查防案件的各项责任,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力、责任制。把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机构和人员的查处到位与否作为衡量银行业机构管理能力和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银监局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做好监督、指导、检查工作
各银监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案件治理工作。要层层落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按照监管权限,结合地区特点,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银监会案件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要把案件治理工作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现场检查中,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高度重视由此引发的各种违规违法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机构纠正和整改。在非现场监管中,要密切关注资金、存款等方面的重大异常变化。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把案件防范处置效果作为审查银行业余融机构市场准入的一项基础性重要指标。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级中,也要把发案数、发案金额、发案中等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方面的重要指标。各银监局辖内各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要向上一级主要负责人汇报案件防范和处置的情况,并严格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同时,各银监局要认真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动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