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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安全相关的内容;
  (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第十九条 产品样品及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样品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包装完整,标签、说明书齐全;
  (三)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等标识;
  (四)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
  (五)水质处理剂应提供产品最小包装;
  (六)大型水质处理器的照片应显示机器以下部位:整机、铭牌、各主要处理单元。
  第二十条 多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同时申报,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申报表和企业标准中需详细列出该系列产品所含各型号的规格及其参数;
  (二)应提供1份样机的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水质处理器总体性能试验以净水流量最小的作为代表;加标试验以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大的作为代表;管材系列产品应提供1份样品的卫生安全检验报告,以管径最小的作为代表;
  (三)提交系列产品中与检验样机相同型号的样机1台及所有型号产品的照片各1张。
  第二十一条 多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
  (二)所使用的与水接触的材料品种、质量相同;
  (三)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相同;
  (四)产品属同一品牌;
  (五)必须是已经定型的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和尚未研制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颗粒炭、结构炭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等;
  (二)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电渗析膜等;
  (三)筒体材料;
  (四)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五)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
  第二十三条 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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