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八)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正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交:
  (一)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材料,补正资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二)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管材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防护材料(如涂料等):
  1、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四)水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五)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处理装置应写明进水压力)。
  第十七条 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第十八条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