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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2006年5月18日以卫监督发[2006]1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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