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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进口消毒器械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三)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杀菌因子强度检测报告;
  5、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6、毒理学及电器安全性检验报告;
  7、产品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的检测报告;
  8、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七)产品铭牌和使用说明书;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消毒器械无法提供样品的,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九条 申报消毒剂新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剂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主要成分含量及检验方法;
  (六)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供质量标准);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
  (八)国内外的文献资料;
  (九)进口产品提供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
  第十条 申报消毒器械新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器械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三)产品结构图及作用原理;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作用原理及检验方法;
  (六)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供质量标准);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铭牌;
  (八)国内外的文献资料;
  (九)进口产品提供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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