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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2006年5月18日以卫监督发[2006]1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许可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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