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获得省级优秀(质)奖的项目,不再参加部级奖的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等级必须与所承担的项目标准和规模相符。
第十条 申报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部颁公路勘察、设计规范、规程要求;
(二)技术标准运用适当,线形美观,与环境协调,符合环保要求;
(三)勘察、设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能较好地满足使用要求,综合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公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施工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效益显著;
(二)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率高于百分之八十(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其优良率高于百分之九十),经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三)竣工决算未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
(四)在工程建设中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五)实际工期未超过合同工期(含经批准延长的工期);
(六)竣工后的工程整洁、美观,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材料
第十二条 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勘察设计的项目,应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优质工程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上报。
第十四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三优”申报工作,对每年申报的“三优”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列出申报项目评审次序报部。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简介、平纵面示意图以及反映主体工程全貌的照片或录相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