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6]36号 2006年5月24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电力监管费收缴管理实际情况,现将电力监管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缴入库,实行直接缴库,缴款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力监管费实施改革的相关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