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七、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九、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十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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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科目名称和编号
───┼──────────────────
│ 一、资产类
│ 10--15 流动资产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有价证券
5 │121 应收票据
6 │122 应收票据贴现
7 │123 应收帐款
8 │124 分期应收帐款
9 │125 坏帐准备
10 │126 预付款
11 │127 内部往来
12 │128 备用金
13 │129 其他应收款
14 │131 待摊费用
15 │145 存货
│ .01 原材料
│ .02 设备
│ .03 低值易耗品
│ .04 周转材料
│ .05 商品
│ .06 产成品
│ .07 生活物资
│ .08 实物结算物资
│ .09 其他存货
│
16 │155 在途物资
│
│ 16 长期投资
17 │161 长期投资
│ .01 股票投资
│ .02 债券投资
│ .03 其他投资
│ .04 拨付所属资金
│17固定资产
18 │171 固定资产
│ .01 房屋及建筑物
│ .02 船舶等大型设备
│ .03 施工机械
│ .04 生产设备
│ .05 运输设备
│ .06 生活及管理设施
19 │172 累计折旧
20 │173 固定资产清理
21 │174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2 │175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3 │179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
│18-19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 及其他资产
24 │181 无形资产
│ .01 专利权
│ .02 非专利技术
│ .03 商标权
│ .04 著作权
│ .05 土(场)地使用权
│ .06 商誉
25 │185 递延资产
│ .01 开办费
│ .02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 .03 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 .04 长期待摊费用
26 │191 其他资产
│ 二、负债类
│ 20--26 流动负
27 │201 短期借款
28 │205 短期债券
29 │211 应付票据
30 │212 应付帐款
31 │213 预收款
32 │219 其他应付款
33 │221 应付工资
34 │222 应付福利费
35 │223 应付创汇奖励金
36 │231 应交税金
37 │239 其他应交款
38 │241 应付利润
39 │243 应付股利
40 │251 预提费用
41 │261 递延收益
│ 27 长期负债
42 │271 长期借款
43 │277 长期债券
44 │279 长期应付款
│ .01 应付引进设备款
│ .0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应付款
│ .02 应交财政特种基金
│ .03 盈余公积补亏
│ .04 提取盈余公积
│ .05 应付利润
│ .06 应付股利
│ .07 未分配利润
│ .08 上年利润调整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5 │301 实收资本
46 │321 资本公积
47 │331 盈余公积
48 │351 本年利润
│ .01 承包工程利润
│ .02 劳务合作利润
│ .03 技术服务利润
│ .04 房地产经营利润
│ .05 产品销售利润
│ .06 物资销售利润
│ .07 自营出口利润
│ .08 代理出口利润
│ .09 服务业经营利润
│ .10 其他经营利润
│ .11 内部结算差额
│ .12 营业税金
│ .13 进货费用
│ .14 销售折扣与折让
│ .15 销售费用
│ .16 管理费用
│ .17 财务费用
│ .18 投资收益
│ .19 营业外收支
49 │361 未分配利润
│ .01 应交所得税
│ 四、成本费用类
50 │401 生产成本
51 │405 出国人员费
52 │411 建造费用
53 │421 辅助生产费用
│ 五、损益表
│ 50--56 经营损益
54 │501 营业收入
│ .01 承包工程收入
│ .02 劳务合作收入
│ .03 技术服务收入
│ .04 房地产经营收入
│ .05 产品销售收入
│ .06 物资销售收入
│ .07 自营出口收入
│ .08 代理出口收入
│ .09 服务业经营收入
│ .10 其他经营收入
│ .11 内部结算收入
55 │521 递延营业收入
56 │531 营业成本
│ .01 承包工程成本
│ .02 劳务合作成本
│ .03 技术服务成本
│ .04 房地产经营成本
│ .05 产品销售成本
│ .06 物资销售成本
│ .07 自营出口成本
│ .08 代理出口成本
│ .09 服务业经营成本
│ .10 其他经营成本
│ .11 内部结算成本
57 │551 递延营业成本
58 │561 营业税金
59 │563 进货费用
60 │565 销售折扣与折让
61 │566 销售费用
62 │567 管理费用
63 │568 财务费用
│ 57-59 营业外损益
64 │571 投资收益
65 │581 营业外收入
66 │585 营业外支出
67 │591 清算费用
68 │595 清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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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设或简并一些会计科目。如:
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将“145 存货”科目分为“146 设备”“147 材料物资”两个科目;将“155 在途物资”科目改为“154 在途设备”。另设“141 材料采购”和“151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成本差异。
2.企业的施工机械同时为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工程项目)施工的,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一般可以通过“421 辅助生产费用”科目进行汇集和分配,或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
3.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301 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改为“股本”。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备查登记簿,如“外汇额度备查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等。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库存现金,包括国内公司的人民币现金、境外分公司的当地币现金和各种其他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
三、企业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现金,应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进行折合,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数和折合数。其登记方法见“银行存款”科目说明。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各种外币存款。
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登记簿进行登记,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存款中支取或转销的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
三、国内公司发生的一切人民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一切人民币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银行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境外分公司发生的一切外汇收入,除用于当地支付生产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和经批准保留的周转金外,多余部分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四、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分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也可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对于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存款,在登记存入,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同时登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如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分期应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各种借款、其他应收应付款,以及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等,都应比照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债权、债务时,一律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
六、期末,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七、企业在银行开立几种外币存款户的,不同的外币存款之间的兑换所发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也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八、企业在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的外币,应按实际调剂价分别记入有关科目。
买入的外币,应在本科目内单独设置“调剂外币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用时,按帐面调剂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转出。帐面调剂汇率,可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认定等方法确定。
九、有买入和卖出外汇额度的企业,也应按外汇额度的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外汇额度的,按实际调剂价收入记入有关存款帐户和财务费用帐户。
买入外汇额度的支出。应按实际调剂价支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设置“购入外汇额度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待用该调剂外汇额度配套购买材料物资时,应将其调剂外汇额度的支出转入材料物资成本中进行核算。
十、企业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存款,应设置复币帐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在一本帐内同时以外币和记帐本位币进行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月份终了,企业的帐面结存数与银行的对帐单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没有入帐等),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差错的,应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由企业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贷方核算实际转销的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数。
三、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本票的收款单位以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企业有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购入的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企业取得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实现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不包括在有价证券实际成本中。
三、企业在有价证券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利息以及由于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损益,作投资损益处理。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购入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支出,贷方核算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而转出的帐面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结存有价证券的帐面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购入有价证券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工程结算,产品、物资销售等业务而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企业需要用款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收到的各种带息票据,如果利息金额较大,在核算应收票据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应收的利息收入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企业将票据向银行贴现所得净额小于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如除贴息后所得净额大于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四、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即票据的承兑付款者)如果无力偿还,企业应负偿还责任。因此,企业向银行贴现时,可先将贴现的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待票据到期,付款人向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清票款后,再将本科目与“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相互冲销。如果企业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票据(这种票据承兑银行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企业在贴现时所得贴现收入可直接记入本科目,不必通过“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