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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3.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企业计算出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6.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的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运输,港口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包括由轮驳公司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燃物料(淡水)、供应船、交通船等所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船、装卸机械,供应水、电、汽等)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二、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料”“材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月终,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各项业务负担时,借记“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代理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船(或船舶类型)和辅助生产部门及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辅助营运费用。
  第411号科目 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不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
  二、发生营运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月终,应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当月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代理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第421号科目 船舶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计算航次成本的海洋运输企业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海洋运输船舶的航次运行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运输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船舶固定资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由航次成本负担的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运输支出(××轮×航次)”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船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24号科目 船舶维护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所发生的,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
  企业在非通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船舶维护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料”“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方法分配时,根据规定的分配标准,据以计算通航期每月份应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借记“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与计划分配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分配标准。
  年度终了,船舶维护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应在本年内调整运输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记“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三、本科目应按船舶类型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第427号科目 集装箱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运输企业所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包括集装箱的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底盘车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绑扎、拆箱、换装、整理等费用)应直接在“运输支出”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
  二、发生的集装箱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单船或航次成本负担时,借记“运输支出(××轮或××轮××航次)”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集装箱类型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01号科目 运输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沿海、内河、远洋和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收入。
  远洋运输企业未完航次预收的收入,应先在“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待结转航次运输收入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发生运输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退回已误收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一般应按收入种类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货运收入[或换算货车(船)收入];
  2.客运收入[或换算客车(船)收入];
  3.其他运输收入(包括行李包裹收入、邮件收入、卧具收入、空调收入等)。
  运输企业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各种收入<如按航线、航次、货种以及各类船(车)、贷款船(车)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502号科目 运输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沿海、内河、远洋和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燃料”“材料”“轮胎”“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应先在“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
  三、发生的事故费用,应单设项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赔偿款项,应冲减事故费用项目:
  向保险公司投保收回的赔偿收入,办理共同海损收回的赔偿款,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企业可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出应付事故费用,列入当年的营运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营运成本。
  远洋运输企业按已完航次结转成本的,其期末未完航次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保留在本科目内。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运输工具类型(如货轮、客货轮、油轮、拖轮、驳船、货车、客车)或单车、单船设立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远洋运输计算航次成本时,还应按航次设立明细帐。
  第511号科目 装卸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海、河港口企业和经营装卸业务的汽车运输企业的装卸收入。
  二、发生装卸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可以按照专业作业区或货种的装卸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第512号科目 装卸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海、河港口企业和汽车运输企业因经营装卸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经营装卸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可以按专业作业区或货种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堆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仓库、堆场业务所发生的收入。
  二、发生堆存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可以按照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522号科目 堆存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经营仓库和堆场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经营堆存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可以按照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设备种类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代理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各种代理业务所发生的收入。
  二、发生代理业务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可以按照代理业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532号科目 代理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各种代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水电费、修理费、租赁费、差旅费、业务票据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等。
  二、企业经营代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的,先在“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照代理业务种类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41号科目 港务管理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海河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入,包括港务费、港务监督及船舶检验等收入。
  二、企业收到港务管理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42号科目 港务管理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海河港口企业所发生的各项港务管理支出。
  二、发生各种港务管理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车船修理、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等其他收入。
  二、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照其他业务的种类,如“车船修理”“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等设置明细帐。
  第55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材料”“银行存款”“燃料”“其他应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61号科目 营运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营运收入(包括运输、装卸、堆存、代理等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月末、企业计算出应负担的营运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7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坏帐损失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72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内,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8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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