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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物资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
  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包括:(1)买价。(2)运杂费。(3)采购保管费,即企业的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买价应直接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运杂费能分清负担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按材料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的比例等分摊标准,分摊计入各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采购保管费一般应先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核算,月终分配计入各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购入材料物资在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留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再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外购材料物资支付的材料物资的价款,发生的运杂费,分配计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以及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价款;贷方核算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应向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物资。
  五、对于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已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物资,企业应于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用红字作相同记录予以冲回,待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再按正常程序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物资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七、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另外设置“在途物资”科目。
  第12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及仓库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采购保管费一般包手: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减检验试验收入)、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等。
  二、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全部分配计入本月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为均衡年度内各月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的负担,采购保管费也可按预先确定的分配率进行分配,按计划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平时可留在本科目内不予结转,在编制月份资产负债表时,列入“待摊费用”项目,如为贷方余额作抵减待摊费用处理。年度终了时,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不留余额。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采购保管费用,贷方核算已分配计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采用按计划分配率分配采购保管费的企业,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大于计划分配的差额,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小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
  四、本科目应按采购保管费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号科目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企业各种库存材料一般应作如下分类:
  1.主要材料。指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硅酸盐材料、小五金材料、电器材料、化工材料等。
  2.结构件。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而构成房屋建筑物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和木质的结构件等。
  3.机械配件。指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各种机械设备替换、维修使用的各种零件和配件,以及为机械设备准备的备品备件。
  4.其他材料。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饲料等。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发包单位转帐拨入、其他单位投入、盘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材料,应在借方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待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回。贷方核算领用、发出加工、对外销售以及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材料,期末余额反映库存的材料物资。
  四、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发出的材料,可根据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当按月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档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3个明细科目:
  1.在库周转材料;
  2.在用周转材料;
  3.周转材料摊销。
  四、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库存材料”科目的核算方法,在“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中核算。施工现场领用主要材料等作周转材料使用时,应将其成本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所属“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
  领用的周转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根据采用的摊销方法,计算周转材料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明细科目)。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承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填制周转材料报废单,财会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检查核对,并计算报废周转材料的已提摊销和应补提的摊销。对于报废周转材料按月汇总后,将已提摊销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明细科目),将应收赔偿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将应补提的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将报废的周转材料价值,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玻璃器皿等易碎物品可不论其价值大小,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2.分期摊销:价值较大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人成本、费用。
  3.五五摊销:即领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三、本科目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3个明细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相同,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各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库存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方核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及盘亏、报废、毁损等减少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期末余额反映期末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五、企业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以旧换新和损失赔偿制度,并按制度规定办理凭证手续及进行会计处理。各使用部门应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金额进行核对。
  对于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对于需要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将应提摊销数,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时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财会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检查核对,并计算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已提摊销和应补提的摊销。对于报废低值易耗品,按月汇总后,将已提摊销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将应收赔偿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将应补提的摊销数,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低值易耗品日常核算的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32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认真制定材料价格目录,列出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原因可及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二、购入、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自制及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物资采购”、“辅助生产”和“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贷方。库存材料(包括库存低值易耗品、库存周转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自本科目转入“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等有关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计算分配成本差异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  月初结存 月本收入   月初结存 本月收入
  料成本=(材料的成+材料的成)÷(材料的计+材料的计)×100%
  差异率  本差异  本差异    划成本. 划成本
  上月成本  月初结存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
      =       ÷       ×100%
  差异率   的成本差异   的计划成本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各种外购、自制、委托加工入库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核算各种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分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库存材料、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在库和在用周转材料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委托加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1)加工中耗用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2)支付的加工费用;(3)支付加工材料物资往返运杂费。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发送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和发生的加工费用及往返运杂费,贷方核算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退回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加工但尚未完成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发生的运杂费及加工费。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材料物资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退回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第137号科目 库存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及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或企业附属工业企业接受外单位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制造或修理完成后,直接发交委托单位的代制品和代修品,由“工业生产”科目直接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以及盘盈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售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以及结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盘亏、毁损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自用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四、各种库存产成品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产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
  六、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产成品发出或办妥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手续)后,将赊销或分期收款的产成品实际成本,从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按当期收回的价款占应收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结转已销售实现的产成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均不属本科目核算范围。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减除,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即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股利后的股票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五、企业认购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还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企业应于会计期间终了时,计算本期应计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企业购入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分摊,即于各会计期间终了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数,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投出资产的帐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记折旧”科目,收回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资金。
  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拨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入帐;拨出的流动资产,按帐面实际拨出数入帐
  三、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所属单位使用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一致。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拨付给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贷方核算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回的资金,其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的期末数额。
  五、本科目应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分类方法,对其进行明细分类。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以及缴纳的税金;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记帐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为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为原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受赠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帐,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为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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