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本行执行国家政策和贯彻本行业务方针情况;
二、审核本行年终决算报告和盈利分配;
三、检查本行帐目、证券和库存现金。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首席监事召集。
第七章 行政组织
第十八条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会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十九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事项,管理全行工作,对外代表本行,副总经理协助之。
第二十条 总管理处设部、室等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交通银行在海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分支行处是总管理处的直属机构。内地分行均是总管理处领导下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均具有法人的资格,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银行各内地分行按照业务重要程度分为一等分行、二等分行和三等分行。各地分行均由总管理处直接管辖,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支行或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总管理处对各内地分行就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地分行自主经营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各内地分行设立管理委员会。在分行管辖范围内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各项职权,分行总经理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副总经理协助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办理;有关各项施行细则另行订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报请国务院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