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章程
(1987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社会主义金融企业。
第二条 交通银行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经营人民币和外币金融业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设于上海,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得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关系。
第二章 资本金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资本金为人民币贰拾亿元,分为二千万股,每股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控股十亿元外,其余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以及个人认购入股。个人认购股份每人不得超过一百股。个人股份在资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三章 盈利分配
第五条 每年在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股息后的营业净盈利总额内,提留业务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各项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六条 交通银行是全国性综合银行,经营下列各项业务:
一、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外币存款和华侨存款;
二、办理各种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贴现和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
四、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拆款和贴现;
六、办理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
七、在外国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八、组织、参加国际的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九、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
十、设立各类金融性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