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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债券,应向发行单位索取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
  (四)担保单位的经济担保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主管部门鉴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应对发行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拟发行证券的市场状况与发行单位的偿还能力及担保单位的经济实力等作出预测与评估,认为可行时,方可代理发行,否则不予代理发行。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代理发行证券时,要与发行单位签订代理发行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证券的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证券的发行日期及承销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
  (七)经济担保或抵押担保;
  (八)证券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的划拨方式、日期;
  (九)剩余证券的处理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代理发行证券时,可按证券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按有关规定开支。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代理发行股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票面设计、印制与票样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票面设计必须规范化、科学化,有防伪措施。
  第十六条 债券正面一般应当载明下列要素:
  (一)债券名称;
  (二)发行年度和编号;
  (三)票面额;
  (四)发行单位的印记和单位法人代表的签章。
  债券背面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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