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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1992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八、财政债券交款后,国库部门在“代收政府其他债券款项”会计科目下增设“1992年财政债券收入”帐户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我行银发<1988>128号文执行。
  九、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数额各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拨付给人民银行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件:一、各金融机构认购1992年财政债券任务表

附件        各金融机构认购1992年财政债券任务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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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单  位         │1992年财政债券认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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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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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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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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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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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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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实业银行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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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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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专业银行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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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专业银行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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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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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银行的认购任务是根据该行1991年各项存款增加额的2.18%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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