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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1989年9月2日)
(89)浙外管字第15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国内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原则上应按照批准的购买对象办理发行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国内股份制企业接受台胞、华侨等以外汇购买其股票、债券,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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