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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的通知

附件三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融资券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对发行融资券的会计核算手续,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会计科目及帐户的设置
  (一)增设“0391发行债券”科目。人民银行自身发行和兑付的各种债券在本科目核算,科目下按债券种类、发行年度、面额和金融机构类别分别设立分户帐。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二、负债类”“0216兑付国家债券基金”科目下面;归并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十二、其他资金占款”中“0662金融债券”科目内。
  (二)沿用“036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该科目中增设“债券利息支出”帐户。凡人民银行兑付对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在本帐户核算。
  该帐户排列在损益明细表“036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中“(9)邮政储蓄利息支出”帐户后面。
  (三)沿用“0401未发行国家债券”表外科目
  分行收到和拨给所属行处的未发行融资券,暂沿用该科目专户核算。
  二、发行融资券的处理手续
  (一)融资券认购的处理
  金融机构认购融资券时,应与人民银行计划部门(或资金市场)签字《融资券认购协议》(附件一)。协议书一式四联,一联由认购单位留存;一联由人民银行计划部门(或资金市场)留存;另外两联分别由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和出纳(发行)部门留存。认购单位签定认购协议后,应按协议书规定的认购日期和划款方式,将认购金额划入“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款”帐户。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认购单位划来的认购款时,应按认购协议书上规定的发行年度、面额,分别认购单位贷记人民银行融资券款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科目
        __××金融机构存款户
    贷:0391发行债券科目
        __人民银行融资券款户
  转帐后,购券的金融机构凭“人民银行融资券款”专户的收帐通知和认购协议书,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融资券交割手续。
  (二)融资券兑付的处理
  兑付时,持券的金融机构必须在到期的融资券背面加盖公章,然后到原发行地的人民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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