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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审批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审批的通知
 (1991年5月9日体改委(1991)59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37号)要求,“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为了便于这项工作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范围
  这次重新审批只限在1990年5月23日国发(1990)33号文件前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对于33号文件以后由地方政府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属此次重新审批范围,应限制予以清理。
  二、审批程序
  此次重新审批,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有关企业首先向省、市体改部门提出股份制试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家体改委审批。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改委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第二步,企业获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后,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重新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经审核同意后,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三、审批标准
  1.申请文件俱全,手续完备;
  2.资产评估、股权设置、收益分配和国家股权管理中,没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作法;
  3.体现了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4.股票比较规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股票不还本,只按企业经营状况和公司章程规定,发放红利或股息;
  5.有比较健全的内部领导体制,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6.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
  7.向社会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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