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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
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8〕39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87〕13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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