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财产后果的处理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批复
((87)法经字第17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7)经请字第4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经济合同法》第
七条第三款规定对经济合同确认无效,而对无效经济合同所产生的财产纠纷未作处理的,当事人就经济合同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