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问题的复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传问题的复文
(裁字〔1988〕第0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来信提出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问题,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
三十五条
的规定执行。如果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