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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 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一)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证书格式(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共同代理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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