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
农业部、技术监督局联合通知严禁产、销伪劣钢材
(1993年6月9日)
最近,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认真加强对钢材质量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违法经营者追求责任,予以查处。
通知指出,当前由于建筑钢材市场紧俏,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使用不合格原料轧制钢筋等建筑钢材,有的还采用不正当手段经销,这不但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损害用户利益,而且给建设工程的安全带来隐患。为切实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6部委重申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检验把关,出厂的钢材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不具备生产技术、装备和检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建筑钢材;
二、严格禁用钢锭开坯的切头,中注管和汤道等回炉原料轧制建筑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