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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开发建设海岛意见的通知

  二、搞好调查,作出规划。由于社会、历史、地理等原因,海岛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长期以来,我们对海岛经济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缺乏系统的调查研究,海岛的开发利用刚刚起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海岛的实际情况,在进行社会、经济、海洋环境及自然资源等方面调查、勘察的基础上,制定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定,并纳入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实施。近期开发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有常住居民的岛屿上,对某些无人居住但有条件和有较大开发价值的岛屿也要逐步加以利用。
  三、针对海岛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我国沿海岛屿众多,发展很不平衡,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理顺各种经济关系,从解决有碍海岛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入手,在资金、贷款、税收、粮食购销、物资分配供应等方面,制定出符合海岛实际情况的政策和办法。要加强同内陆的横向经济联系,积极搞好人才引进、科技进岛,使海岛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干部职工安心海岛工作。
  四、对外开放是开发建设海岛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我国沿海地带已逐步实行对外开放。海岛虽然地处对外开放地带的前沿,有些海岛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但目前仍然处于比较闭塞的状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海岛开放的具体意见和政策,报国务院审定。
  五、采取优惠政策,扶持贫困海岛脱贫致富。海岛陆域狭小,绝大部分生产、生活资料需要从内陆运进,同样的建设项目,成本比内陆高;同样的收入水平,开支比内陆多。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全国海岛(除海南岛外)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福建省境内以及广东省东部,这部分岛屿应纳入全国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的范畴,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予以扶持。资金使用的对象应以乡为单位,使目前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乡尽快脱贫致富。
  六、继续发挥驻岛部队在开发建设海岛中的作用。多年来,驻岛部队在海岛建设中作出了一定贡献。今后仍应贯彻军民共建、共守海岛的原则,加快海岛的开发建设。
  七、加强领导。海岛开发建设涉及多学科、多部门,需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海岛开发建设摆到议事日程上,确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要把海岛的开发建设作为本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积极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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