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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
 查处重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18日 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了查处重婚案件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高检院决定将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查处和决定是否起诉,是客观形势和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重视这项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重婚案件,是指被害人不控告而由其他公民、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重婚案件,各地要严格掌握受案范围。
  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婚案件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及时作出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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