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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发[1993]9号文件进一步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

  (三)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继续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精神,在前段做好自查、自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上级院要进行重点抽查。对以种种借口索要、摊派的“赞助费”,“提成费”,以及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等不正当收费的,要逐项、逐笔登记,开列清单,予以清退或上交财政,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有意隐瞒不报或继续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关于查究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扣押人质等违法办案问题。高检院对这一类问题已经三令五申,坚决禁止,但少数地方的检察院仍有此类事件发生。各级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是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作为自身反腐败的重点来抓。今后,凡高检院要求查报结果的这类案件,省级院都要认真督办或直接调查,坚持错误不改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关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各级检察院要严格执行中央的要求,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检察人员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的邀请、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更不准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各级检察院要对1992年7月1日以来公费出国(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处理。
  (六)关于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不得利用检察职权搞“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下级检察院、检察院内各部门和干警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办案中收缴的赃款赃物必须严格管理,不得将赃款以个人储蓄形式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结案后赃款赃物应按规定移送或上交财政。年底前,各级检察院应安排对赃款赃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应予纠正和查处。
  (七)关于检察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对检察机关已经开办的经济实体,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办理脱钩、划转手续。各级检察机关不准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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