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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89年10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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