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加强对煤矿企业登记审查为重点,努力做到登记与监管清查的有机结合,确保国家关于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规定的长期有效落实。一是要在设立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环节加强对出资人的资格审查,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二是要把煤矿企业作为监管重点,除年检时严格把关外,还要逐一落实属地监管制度,增加巡查次数,加强动态监管。三是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适时向纪检、监察、安监、煤监、国资等有关部门提供和交换煤矿企业的出资人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对新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行为,应责令改正,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送监察部门。
四、认真开展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清理纠正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中央要求,认真开展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纠正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
五、要切实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领导,并做好情况上报工作。一是要明确清理纠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要报总局备案(总局的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见附件一)。二是要建立清理纠正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需总局明确或协调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各地工作机构与贯彻部署情况、工作总结和《清理纠正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二)要分别在6月30日、11月30日前报送总局。总局将在《工商行政管理网》上公布报送情况。
为保证清理纠正工作的落实,清理纠正工作期间,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清理纠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一、《国家工商总局清理纠正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略)
二、《清理纠正工作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二
清理纠正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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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单位│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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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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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明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的煤矿│ 户│ │
│企业 │ │ │
├─────────────────────────┼──┼────────┤
│ 其中:已清理纠正的煤矿企业 │ 户│ │
├─────────────────────────┼──┼────────┤
│已查明投资煤矿企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负责│ 人│ │
│人 │ │ │
├─────────────────────────┼──┼────────┤
│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人│ │
├─────────────────────────┼──┼────────┤
│ 其中:工商机关工作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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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煤矿企业│万元│ │
│的金额 │ │ │
├─────────────────────────┼──┼────────┤
│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金额 │万元│ │
├─────────────────────────┼──┼────────┤
│ 其中:工商机关工作人员投资金额 │万元│ │
├─────────────────────────┼──┼────────┤
│已清退投资煤矿企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负责│人 │ │
│人 │ │ │
├─────────────────────────┼──┼────────┤
│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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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工商机关工作人员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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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煤矿企业│万元│ │
│的金额 │ │ │
├─────────────────────────┼──┼────────┤
│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金额 │万元│ │
├─────────────────────────┼──┼────────┤
│ 其中:工商机关工作人员投资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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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虚假登记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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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出资违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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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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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户 │ │
├─────────────────────────┼──┼────────┤
│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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