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三)提款:提款期、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后续提款前提条件、对提款的有关要求、所提款项入账时间等;

  (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等;

  (五)还款:还款计划、所还款项到账时间、提前还款条件、展期条件等;

  (六)利息:利率、计息方式、利息划付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用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筹组和代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各成员社应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别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社团贷款合同成立。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按协议规定,将款项划至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代理社按合同约定,统一办理贷款资金划付借款人账户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代理社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

  除牵头社和代理社外,其他成员社应主要以牵头社或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除非授权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索取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社划转贷款本息,定期如实向代理社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材料,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通报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同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

  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