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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

  (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牵头社和代理社在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时,不得损害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牵头社和代理社的不尽职行为给成员社带来损失的,应依据各自的过错和损失程度,向成员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社团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立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贷款申请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贷款条件清单上列明的条款未经贷款申请人和所有成员社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贷当事人;

  (二)贷款安排:贷款金额、贷款社及其承担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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