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37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七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