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交通部2006年5月19日以国人部发[2006]51号发布)
第一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交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研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 交通部组织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 人事部、交通部委托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2个科目。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上述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参加上述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本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