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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一般操作技术,能够解决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中较常见的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工作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操作技术,能够准确判断机动车故障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能够独立处理机动车检测维修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机动车检测维修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了解国内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九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机动车检测维修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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