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二)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三)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
(四)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
(五)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
(六)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在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检测维修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