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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十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二)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三)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
  (四)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
  (五)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
  (六)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在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检测维修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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