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督办通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投诉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要提出督办意见,密切跟踪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对于查明属实的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在当地媒体上定期予以公开,并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投诉查处工作的警示作用。
(九)完善统计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查处案件要做到办理一件,统计一件。每月作简要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总结,剖析带有共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查找管理漏洞,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司法部书面报送本省(区、市)半年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案件统计表,总结投诉查处工作,包括查处案件总数、查证属实案件数、投诉行为类型及所占比例、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情况、案件分布的地区、投诉查处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三、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投诉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的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个层次的投诉查处工作体系,明确各自投诉查处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投诉查处的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建立每季度一次的联系工作会议制度,研究投诉查处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处理重大案件。要建立投诉查处信息平台,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查处工作资源,共享信息,防止和克服查处工作的缺位、重复和冲突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投诉查处工作队伍建设。各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实和加强查处工作力量,有条件的要设置专门的执业监督机构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加强惩戒组织建设,设立专门纪律委员会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投诉查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法律服务机构投诉查处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把投诉受理和查处工作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严肃执业纪律,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投诉,设置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及时、妥善、高效地处理投诉问题,将矛盾消化在基层。要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投诉处理工作秩序,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对本所(处)及本所(处)被投诉人员的调查。对本所(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认真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要坚决予以除名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