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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

  (三)规范投诉受理。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案件受理后,要书面告知投诉和被投诉人,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投诉日期、立案日期、转发日期、投诉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等。
  (四)完善查处分工配合机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协调、进行行业处分以及向投诉人说明、解释等工作,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法律服务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坚决排除干扰,认真做好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证查处工作的全面、及时、客观和公正,避免和防止查处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疏”的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注重处罚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据《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坚决查处,决不姑息。每起投诉案件的处理都要落到实处。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查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违法违纪投诉案件,发生一起,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报送一起,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七)建立报告反馈机制。各地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的投诉案件要在要求的时间内上报查处情况报告。报告要写明投诉内容、案情背景、查明事实、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等,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正确。对司法部转交给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查处的投诉案件,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在接到转交材料后45日内上报查处结果。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或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案期限的投诉案件要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同时向投诉人说明延长理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协会报告对本所(处)人员的投诉查处结果的时限,以及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书面告知投诉人查处结果的时限,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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