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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英文分别译为: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或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交通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交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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