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现将《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
交通部
2006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机动车检测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