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编制数额内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一般在上年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并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备案。
各直属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由各局负责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的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