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及直属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统一领导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局人事司为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直属局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