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一:
关于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说明
80年代,我行为支持个人购建住房,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率先在全国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相应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近年来,一方面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住房消费意识日益增强,对住房贷款在数量上和形式上的需求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体制的改革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银行在信贷业务运作机制和操作程序上也有许多新的变化。这就使得我行原来的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种类、贷款方法、管理方式等方面,都难以满足需要。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业务,进一步推动其发展,有必要制定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使这项业务在运作机制上更加完善,在操作程序上更加规范。为此,总行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行意见,总结几年来各行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171号《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就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各类本外币住房贷款。目前,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中,既有政策性的个人购建房贷款,又有自营性的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对象划分,既有向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也有向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储蓄的城镇居民发放的住宅贷款,还有向符合安居工程购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此外,许多行还开办了楼宇“按揭”贷款(开发商或售房单位作为保证人的抵押加保证贷款)。本办法是在对所有这些贷款种类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将其中基本的工作规则和基本的操作程序归纳提炼后制定出来的。因而,具有很宽的覆盖面,适用于所有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关于贷款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这与我行现有贷款办法相比,扩大了范围,从原有的房改单位职工和在贷款行办理住宅储蓄的居民以及符合安居工程购房条件的个人,扩展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既适应了业务发展的需要,又为我们选择好的客户提供了更广泛的领域。
三、关于贷款条件中的存款计算问题
本办法在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中,要求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规定数额和规定期限的存款”。这里的“存款”,包括在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的公积金存款、住宅储蓄存款、一般居民储蓄存款。此规定与原有办法相比,除扩大了存款的计算范围外,存款的银行也由贷款行扩展到整个建设银行。其原因是建设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集中经营。客户只要在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存款,就可以向当地任何一家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
四、关于贷款期限的设定
本办法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我行原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规定:以优惠价、标准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以商品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贷款期限由银行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普遍较低,住房销售价格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将贷款最长期限设定为20年。实际操作中,贷款行可视具体情况,在最高贷款期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