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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二、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

  第十九条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以期房作抵押的,采取抵押加保证贷款方式。

第六章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取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提取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户。

  二、专项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借款人委托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借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

  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必须向贷款行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付款通知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其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两种提款方式。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遇节假日顺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由贷款行选定或借贷双方商定。

  一、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T

             AI(1+I)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T

             (1+I) -1


  其中,A:贷款本金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贷款月利率

  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按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在30日内将抵押人或出质人用作抵押或质押的抵押物或质押财产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八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贷款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六、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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