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三、抵押人需到贷款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物在申请借款之前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连同《保险合同》正本交由贷款行保管;如果原保险期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到期时需办理续保手续。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不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
1.以期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贷款行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说明书》。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质押贷款方式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
二、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五、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质押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七条 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
(五)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六)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行认可后,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未经贷款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四、单纯保证贷款方式,只适用于期限较短的贷款。
第十八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基础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