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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1997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不包括海外分行)向个人发放的各类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或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复印件);

  七、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

  八、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审查,并在二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规定额度的存款,可以向贷款行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借款人的存款应先于银行贷款投入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首先必须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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