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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二)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较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九十一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四十八条规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九十一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四十九条规定,由铁道部依照《条例》九十二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五十二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九十三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罚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的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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